飞马国际被处罚预告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2020-05-13 10:35:44

2020年5月13日,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马国际,代码:002210)公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0]2号),经查明,飞马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飞马国际及相关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飞马国际维权入口)

之前,2019年3月29日,飞马国际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深证调查通字〔2019〕068号)。

由于飞马国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广大的飞马国际投资者展开征集,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或预登记。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宋一欣律师认为,飞马国际案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28日前买卖过该股票,并在2019年3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登记或预登记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做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方可正式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定或认定的赔付范围、赔付标准、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索赔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但破产(包括重整或清算),则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 (5) 包含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