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通过某商场的某化妆品专柜批量订购产品,却没有将钱交给商场收银台,而是直接转账给柜姐。迟迟未收到货物后,岳先生将化妆品公司、商场及柜姐李小姐一起诉至法院。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1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岳先生诉称,2020年3月28日和3月29日,其分三次向被告李小姐个人账户打款共计122.5万元,用于购买某商场购物中某化妆品专柜总价值153万元的商品。李小姐作为化妆品公司专柜的销售人员,负责化妆品公司专柜销售工作,担任店长一职多年。
岳先生认为,自己在支付货款后既未收到货物也未收到退款,被告化妆品公司和商场作为共同销售方应当同李小姐承担连带责任,退还自己货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综上,岳先生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货款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岳先生表示,其多次在该商场的化妆品公司柜台购买产品,有时在商场收银台直接结算,有时将货款转账给李小姐,由李小姐在商场收银台开具发票再转交岳先生。
本次购物中,岳先生为方便直接通过微信将货款转给李小姐,但之后李小姐信全无,到商场交涉也未获得解决。
商场辩称,李小姐并非商场的员工,岳先生与商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岳先生在明知被告所经营的商场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依然多次与李小姐进行私下交易。岳先生所遭受的损失与商场无关,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李小姐存在被认定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化妆品公司辩称,其未收到货款,李小姐也并非化妆品公司的员工,其为与化妆品公司合作的某外包公司的促销员,且该促销员一个月前和外包公司的合同已经到期,未再续约。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